宁鹭苑人才安居房第四批销售通知
作者: 已浏览:662次 更新日期:2023-02-08
各单位,有关老师:
宁鹭苑人才安居房第四批销售工作将于2023年3月份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波明洲置业有限公司将于2023年2月20日-22日在学校黄陈月莉楼一楼展示宁鹭苑人才安居房楼盘。届时,有关教师可前往参观咨询。
二、请各单位统计第四批购房意向的教师名单,学院盖章后,于2023年2月23日上午11:00之前将《宁鹭苑人才房第四批购房意向人员信息统计表》(附件1)交至安中大楼404室,同时将电子稿发至[email protected]。
三、拟购房教师填写《宁鹭苑人才安居房申购表》(附件2,一式两份),准备好相关佐证材料,交所在单位。各单位于2023年2月27日之前审核、签字、盖章后,统一交至安中楼404室。购房人需提供以下资料(每份佐证材料需提供复印件2份):
①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若已婚)。若户口不在宁波市,且不能提供近3年连续24个月在宁波市缴纳社保记录证明的,需提供宁波市人才认定证明。
②引进协议、聘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可去校师生服务中心自助区打印)。
此外,《宁鹭苑人才安居房申购表》中“本人家庭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是否有住房交易情况、是否拥有商品住房”的情况,请申购人如实填写,暂时不需申购人提供佐证材料,届时由学校统一向宁波市相关部门核实。
四、根据《宁鹭苑人才安居房销售实施办法》(宁大政〔2022〕4号),符合购买人才房条件的人才,若选择第四批购买人才房,须将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按规定退还给学校。因此,符合购买人才房条件、已领取过学校购房补贴(或安居补助)的购房人,须于2023年3月2日前退还学校所发的购房补贴(或安居补助)。退款账户:
开户名:宁波大学
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3901130009000002464
汇款凭证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秘书,各单位人事秘书于2023年3月2日16:30之前将凭证统一交至安中大楼403室余老师处。
四、宁波市各设站单位出站留甬博士后,若购买宁鹭苑人才安居房,享受留甬补助的额度为15万元。学校将根据个人已领取的留甬补助额度,核算退还额度,并在汇总第四批购房意向的名单后一周左右通知个人。
五、根据《宁鹭苑人才安居房销售实施办法》(宁大政〔2022〕4号),申购人在通过本批次购房资格公示无异议后不参加申购批次选房的,或在正式开盘后15天内未办理付款签约手续的,视为放弃购房资格。放弃购房资格者将不允许再参与宁鹭苑人才安居房的申购,购房补贴按引进协议约定额度的85%执行。在认筹期间,购房者须就本条规则作出书面承诺。
六、按《宁波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聘任实施办法》(宁大政2018【24】号)引进的教师,若购买宁鹭苑人才房,安家待遇享受方式将改变。因此,按照《宁波大学高层人才引进与聘任实施办法》(宁大政〔2018〕24号)签订引进协议的购房者,届时学校会通知签订补充协议。
七、根据《宁鹭苑人才安居房销售实施办法》(宁大政〔2022〕4号),D类人才(优秀博士)须在入职后3年零6个月内购房,其他人才须在入职后6个月之内购房,若因个人原因在期限内未购房的,视作放弃购房资格。因此,符合购买宁鹭苑人才房条件的人才,请根据购房时限规定,结合根据个人实际,合理选择购房批次。
附件:
1.《宁鹭苑人才房第四批购房意向人员信息统计表》
2.《宁鹭苑人才安居房申购表》
3.《宁鹭苑人才安居房第四批销售操作细则》
宁波明洲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大学人才房销售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