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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2026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已浏览:0次 更新日期:2025-09-18

位同学

  为做好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2356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5-2026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农村低保、低边、特困家庭)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子女;

    4.持证的残疾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校2025-2026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于9月18日启动。

认定的一般程序: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班级认定(9月22日前完成)

1. 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应用中,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操作指南见附件2),申请特殊困难群体需提交佐证材料注意:往年已申请过的老生也要进入系统完成申请提交流程。

2. 班级民主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评议核实,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类别完整填写《班级民主评议表》(附件3),与申请材料一起上交学院。评议完成后,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审核通过学生的线上申请,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学院认定9月23日前完成

学院认定工作组评议审核申请材料,确认学生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确保认定程序合规,认定结果精准。

公示提交

经学院认定后的资助对象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交《资助对象认定学院汇总表》(签字、盖学院章)和公示网页截图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核准。

三、注意事

各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纸质版《主动放弃资助声明》(附件5签字确认后学院存档并将电子扫描件提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存档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如发现有学生出现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除全额退还资助金外还将取消其在校期间享受其他资助的资格,相关记录纳入当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当年非学业因素评定中文明守纪一项记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截止时间

请各班级于9月25日前完成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院将于9月25日完成本科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审核工作。


学生处联系人:老师

联系电话:0574-87600986

学院联系人:钱老师

办公地点:绣山工程大楼217

联系电话:0574-87600301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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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2026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已浏览:次 更新日期:2025-09-18

位同学

  为做好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2356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5-2026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农村低保、低边、特困家庭)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子女;

    4.持证的残疾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校2025-2026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于9月18日启动。

认定的一般程序: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班级认定(9月22日前完成)

1. 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应用中,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操作指南见附件2),申请特殊困难群体需提交佐证材料注意:往年已申请过的老生也要进入系统完成申请提交流程。

2. 班级民主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评议核实,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类别完整填写《班级民主评议表》(附件3),与申请材料一起上交学院。评议完成后,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审核通过学生的线上申请,提交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学院认定9月23日前完成

学院认定工作组评议审核申请材料,确认学生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确保认定程序合规,认定结果精准。

公示提交

经学院认定后的资助对象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交《资助对象认定学院汇总表》(签字、盖学院章)和公示网页截图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核准。

三、注意事

各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纸质版《主动放弃资助声明》(附件5签字确认后学院存档并将电子扫描件提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存档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如发现有学生出现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除全额退还资助金外还将取消其在校期间享受其他资助的资格,相关记录纳入当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当年非学业因素评定中文明守纪一项记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截止时间

请各班级于9月25日前完成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院将于9月25日完成本科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审核工作。


学生处联系人:老师

联系电话:0574-87600986

学院联系人:钱老师

办公地点:绣山工程大楼217

联系电话:0574-876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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