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学:
为做好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浙财教〔2020〕15号)、《宁波大学本科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宁大政〔2023〕56号)文件精神,现开展2025-2026学年本科学生资助对象动态认定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定类型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分为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两类。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1.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农村低保、低边、特困家庭)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和困境儿童(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烈士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的军烈属或子女;
4.持证的残疾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
(二)其他群体
1. 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我校2025-2026学年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将于9月18日启动。
认定的一般程序:学生本人申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确定→学生资助对象建档。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班级认定(9月22日前完成)
1. 学生登陆宁波大学网上办事大厅,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应用中,自愿如实填写《宁波大学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操作指南见附件2),申请特殊困难群体需提交佐证材料。注意:往年已申请过的老生也要进入系统完成申请提交流程。
2. 班级民主评议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评议核实,认定学生资助对象的类别,完整填写《班级民主评议表》(附件3),与申请材料一起上交学院。评议完成后,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在“本科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审核通过学生的线上申请,提交至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学院认定(9月23日前完成)
学院认定工作组评议审核申请材料,确认学生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确保认定程序合规,认定结果精准。
(三)公示提交
经学院认定后的资助对象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交《资助对象认定学院汇总表》(签字、盖学院章)和公示网页截图至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核准。
三、注意事项
各学院应对认定工作高度重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作学生资助对象认定:
1.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2. 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3. 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二)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院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纸质版《主动放弃资助声明》(附件5)签字确认后学院存档,并将电子扫描件提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存档。
(三)纸质版《申请表》中的各环节必须为手写签字。
(四)《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共享的大数据外,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五)如发现有学生出现弄虚作假或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除全额退还资助金外还将取消其在校期间享受其他资助的资格,相关记录纳入当年非学业因素评价体系,当年非学业因素评定中文明守纪一项记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截止时间
请各班级于9月25日前完成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学院将于9月25日完成本科生资助对象认定系统审核工作。
学生处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574-87600986
学院联系人:钱老师
办公地点:绣山工程大楼217
联系电话:0574-87600301
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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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