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校科研诚信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
作者: 已浏览:1888次 更新日期:2024-08-07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精神,根据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按上级部门指示和要求,决定开展2024年全校科研诚信警示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打牢科研诚信基石、强化学术不端问题治理,构建健康的科研学术生态,培育创新文化,涵养优良学风,坚守诚信底线,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贡献我校力量。
二、时间安排
2024年8月1日—8月30日。分三阶段进行:
1.动员学习阶段:8月1日—8月10日;
2.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8月20日;
3.总结提高阶段:8月21日— 8月30日。
三、活动对象
我校各二级单位(二级学院、研究院所、附属医院等)的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
四、活动内容
1.组织科研诚信警示教育活动(各种形式)。
2.学习讨论。各单位深入学习《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2024年不端行为案件处理结果通报》、《关于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有关项目申报书抄袭问题处理的通报》等,以及按照行业领域学习《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等文件,并开展广泛的讨论,进一步引导我校科研人员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3.开展科研诚信自查自纠。各单位签署《加强科研作风学风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按照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规定,规范科研作风学风问题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认真组织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对自查发现正在开展的科研活动存在违反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要依法依规全面整改到位。
4.民间学术头衔自查。各单位全面开展对非政府机构设立的面向科研人员的国内外学术头衔(包括院士、会士、会员等)的摸底梳理,开展自查工作,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科研人员摒弃学术功利主义,以扎实的科研作风减负起科技创新重任。
五、工作要求
1.深刻吸取教训。各单位是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谋划、统筹部署,深刻汲取科研失信案例的教训,充分认识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抓好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引导科研人员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绝不触碰科研“红线”。
2.严格监督管理。各科研单位要严格以学校章程、《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大学科研诚信建设管理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把科研诚信、作风学风等工作要求贯穿于科研的全过程。要强化科研活动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科研计划项目申报、科研奖励提名、论文发表、成果发布等内部审查机制,加强对抄袭、剽窃、造假、重复申报等科研失信问题的重点监测,加强在入学、入职、职称(职务)评聘、参与科研计划项目等节点,对科研人员开展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教育,不断提升源头预防能力。
3.坚持“零容忍”原则。各单位要针对科研失信案例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问题导向,做好同类和相似问题的排查整改,对科研失信和科研活动违规行为,要敢于揭短亮丑,不迁就、不包庇,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4.认真总结。各二级单位应于8月9日前完成《加强科研作风学风承诺书》签订工作并报送人文社科处(文科)或科技处(理工医科);于8月27日前,将科研诚信自查自纠汇总清单与报告、警示教育活动总结、民间学术头衔自查情况汇总表与工作总结报告等材料报送人文社科处(文科)或科技处(理工医科)。
人文社科处联系人:孙澜,612296/87609133,邮箱:[email protected]
科技处联系人:孙仲春,667358/8760912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宁波大学科研诚信学习资料
2.加强科研作风学风承诺书
3.科研诚信自查自纠报告提纲及科研诚信自查情况汇总清单
4.民间学术头衔自查工作总结报告提纲及民间学术头衔自查情况汇总表
人文社科处、科技处
2024年8月3日